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1)名称;(2)住所;(3)法定代表人姓名;(4)注册资本;(5)实收资本;(6)公司类型(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7)经营范围;(8)营业期限;(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2、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公司股东及相关事项变更,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6、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9、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10、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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