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需要的资料
(一)清单申报报送资料: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封面》1份;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清单申报适用)。
除上述资料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还需报送《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明细表》1份。
(二)专项申报报送资料:
1.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封面》1份;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专项申报适用)1份;
除上述资料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还需报送《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明细表》1份。
2.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资产损失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的基本情况、形成原因、会计和税务处理等。如果企业当年度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不止一项,需逐项报送申请报告;
注:存货和工程物资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应在申请报告中对该损失金额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的比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的比例是否达到10%以上的情况作出说明。
(2)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记入损益的会计核算资料;
(3)符合以下情形的,应附送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鉴证报告:
①存货或工程物资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的,应就该项损失报送资产损失鉴证报告;
②存货、工程物资、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等各类资产盘亏、丢失损失金额超过十万元(含十万元)的,应就该项损失报送资产损失鉴证报告;
③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申报的,若合计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就该项损失报送资产损失鉴证报告;
④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金额超过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的,应就其全部专项申报资产损失报送综合资产损失鉴证报告。其中具备上述①、②、③项情形的,在综合资产损失鉴证报告中对其项目作单独说明。
(4)按照资产损失类别报送的证据资料;
(5)属于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企业还应提交关于独立交易原则处理的专项说明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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