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注册会计师转所
1、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3)《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4)《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暂行规定》
2、不予办理转所手续的情形:
(1)事务所清算期间,需配合财政、工商、税务、法院等部门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
(2)因执业行为受到立案调查的;
(3)未按规定办妥股权转让、退伙或财务、业务交接手续;
(4)严重违反章程或协议,不能与事务所达成一致意见;
(5)在原事务所申请注册,自批准之日起未满12个月;
(6)被批准转所后,自批准之日起未满12个月;
(7)注册会计师年检期间;
(8)注册会计师在受到暂停执业行政处罚期间;
(9)股东、合伙人所在事务所受到暂停执业行政处罚期间;
(10)未缴纳当年会费。
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总所、分所之间的转出、转入不受第(5)、(6)项限制。
3、转所应提交的材料:
(1)《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一);
(2)个人简历表(附表二);
(3)注册会计师证书;
(4)注册会计师与接收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如尚未找到转入事务所的可不提供聘用合同);
(5)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
(6)申请转所的注册会计师是调出事务所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应提供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7)担任拟设立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拟设立事务所章程或协议;
(8)跨省转入本省事务所的,应提供转出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诚信证明。
新设立的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应当自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到省注协办理转入新所的手续,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事务所设立批复;
(二)事务所执业证书;
(三)工商营业执照。
4、办理程序:
(1)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以下简称“转所申请表”),其中省内转所,该表一式四份;跨省转所,一式六份。
(2)注册会计师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出所,转出所同意的,应对该注册会计师在该所任职期间,在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作出工作鉴定,作出“同意转出”的审核意见,并由主任会计师或书面授权的该所其他负责人(以下简称“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转出所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3)转出所同意后,注册会计师应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入事务所,转入所同意的,应作出“同意转入”意见,并由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签字并加盖转入所公章。转入所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担任拟设立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或离开原事务所尚未找到转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将“转所申请表”暂存在省注协,待新所设立或确定转入所后,再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入所。
(4)转出、转入所所在地市注协对“转所申请表”进行初审,并在“转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5)转所申请人持“转所申请表”及其他材料到省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从本省转往其他省份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按以上程序办理转出手续。从其他省份转入本省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经转出所、转入所、转出地省级协会签章同意的“转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到省注协办理转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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