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鉴证相关知识及政策法规收费标准所需资料
一、概念
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审核,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竣工后的增值额进行的专项审核,提供给税务局,做为企业纳税的主要依据之一。土地增值税以国家 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政策法规
1、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
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
四、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鉴证收费标准
按项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分档累计计费)
1、不超过5000万元部分,最低收费5万元;
2、超过5000万元-1亿元部分,项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万分之八;
3、超过1亿元-5亿元部分,项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万分之七;
4、超过5亿元-10亿元部分,项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万分之六;
5、超过10亿元部分,项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万分之五;
注:表中收费标准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30%,最低收费不得下浮;
五、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鉴证所需资料
A、确认征收范围的有关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4、《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8、《建设工程开工证》复印件;
9、《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10、合作开发协议;
注:(对于非常规开发项目,“五证”不全的,应提交有关取得土地的资料和进行开发活动的资料)。
B、确认清算单位的有关资料
11、项目竣工清算报表;
12、税务机关出具的普通住宅的确认文件;
13、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14、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15、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面积报告书;
16、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
17、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附表);
18、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
19、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C、确认清算条件的有关资料
20、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
21、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
22、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手续,作为确认应进行清算的依据;
23、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以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形式,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取得实物收入的,应提交评估报告;
24、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5、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
注:确认清算条件,所使用的证据还包括前面已经提供的项目竣工清算报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清算项目的销售许可证、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面积报告书等四项资料。
D、确认收入总额的有关资料
26、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27、企业领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
28、银行明细对账单;
注:确认收入总额,所使用的证据还包括前面已经提供的: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与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等三项资料。
F、确认扣除项目总额的有关资料
29、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
30、合作开发协议;
31、上缴土地转让金收据复印件;
32、“四项成本”超标,应提交税务机关的核定文件;
33、按评估价确认扣除项目的,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注:确认扣除项目总额,所使用的证据还包括前面已经提供的: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借款合同,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等八项资料。
J、确认税款计算的有关资料
34、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
35、记录税款计算过程的有关资料;
36、已缴税款的缴款书复印件;
37、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账复印件;
六、清算申报的有关资料
38、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
39、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40、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
41、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
42、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
43、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