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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税审报告
关于东莞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要求的通知【东莞税审报告】

发布时间:2014/8/13    浏览次数:2912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于东莞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要求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的要求,为做好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结合我分局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 

凡在2012纳税年度已经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不论查帐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申报时间 :2013年5月31日前。 

三、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纸质资料须于2013年6月30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相关操作请浏览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说明和注意事项》(非居民企业也可参考使用)。

注意:涉及减免税优惠的企业,需先提交减免税备案资料到分局管理股三股1组受理登记,才可进行网上申报,否则无法通过。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所需资料 

(一)查帐征收类居民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含电子报盘);

2、企业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如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交易业务往来报告表》(含电子报盘); 

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须具有资质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

6、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报送按年度所属期填报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当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不属总分机构类型的不用提供);

7、《会计制度与税收差异明细表(台账)》(无差异的可不提供);

8、有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纳税人,应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9、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注:视同独立法人管理的分支机构须按一般企业的要求单独进行汇算清缴。

(二)核定征收类居民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其附表;

2、企业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核定征收类非居民企业(如代表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及其附表(附经费支出的年度汇总表);

2、企业财务报表;

3、年报的电子磁盘;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须具有资质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1、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不用单独进行汇算清缴,但应提供参与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相关证明资料;

2、分支机构报送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按年度所属期填报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当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报送);

3、可登陆东莞国税网->分局之窗->南城->《关于二级分支机构提交年度汇算清缴情况说明资料注意事项的通知》参阅;

4、说明资料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一式两份)提交到税收管理员处备案。

五、纸质资料的装订和收集要求:

1、在报表中所有注明要企业有关人员签名及盖公章的必须如实签署。 

2、上述报送资料(已网上申报的不用提交电子报盘)请用档案袋装好,在档案袋上注明企业名称、纳税识别号、纳税编码、法人代表和经办人联系电话号码。 

3、企业网上申报2012年企业所得税年报后,须在2013年6月30日前将相关纸质资料报送分局税源管理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需一式两份)。建议企业网上申报后尽快提交,便于发现错误及时改正。

六、注意事项:

1、具备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可在东莞国税网站→政务公开 栏目查询,企业可自行联系其中任一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 

2、电子申报软件(涉税通或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报说明(简称年报)、《会计制度与税收差异明细表(台账)》等可在东莞国税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3、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凡存在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以及持否定意见的,相关的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人应主动向我分局反馈沟通,降低涉税风险。

七、咨询电话:         

税源管理一股:22993862;税源管理二股:22993902;

税源管理三股1组:22993860;税源管理四股:22993207;办税服务厅:22993283。

八、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异常情况: 

1、企业亏损或长期亏损的; 

2、企业汇算清缴产生多缴应退税的;

3、微利、跳跃性盈利(间隔性盈利及亏损)、优惠期满又亏损的; 

4、中介机构出具涉税鉴证报告有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以及持否定意见的; 

5、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 

6、没有依法进行纳税调整的;

7、无出具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的;

8、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

对于企业出现上述情况的,我分局将作为重点检查、评估对象,如发现有重大违法问题的,移送稽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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