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条件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登记事项
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 →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无法提交上述产权证明的,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由业主和经营者提交承诺书,分别承诺对该场所承担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用途的,还应提交载有经营者已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承诺与证明内容的场地登记表。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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