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莞公司名称由哪几部分组成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符合条件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不含行业用语。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允许含有使用阿拉伯数字)组成,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用作字号(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行业用语应当反映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其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规范用语。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必须表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非公司的市场主体名称不得含有“公司”字样。
2.东莞公司一个市场主体可以使用多个名称吗
一个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3.东莞公司市场主体可以使用简称吗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及法律文书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不得使用简称。企业集团名称经核准可以使用简称。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4.东莞企业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需要具备什么条件;除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全国性公司、大型进出口企业或大型企业集团外,其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5.东莞企业名称冠以“广东”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设立企业或新设立企业,可冠省名:
(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
(2)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政府或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认定的文化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农林牧渔类企业、经济鉴证类企业;已取得资质证书或前置审批许可的其他类社会中介机构;中央企业直接投资设立或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出资额占50%以上的企业。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近三年中一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持有驰(著)名商标;经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鉴定,开发的新产品属填补国内或者省内空白;省政府批准设立;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省政府另有规定。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团公司,可冠省名: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6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3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的。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其分支机构名称可使用“广东”字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名称的;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的。
6.企业名称中不冠行政区划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国务院批准的;(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4)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