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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中央和地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明确

发布时间:2013/10/12    浏览次数:2389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央和地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明确

 

 

 

   据财政部网站10日消息,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予以明确。

 

 

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储备业务,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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